近日,在茶陵县火田镇某矿区内,出现了感人的一幕,该矿区的负责人握着法院工作人员的手,连声道谢:“若不是你们工作细致负责,召集大家专程赶到矿区来做工作,困扰我们两年多的问题不可能处理得这么圆满成功,你们辛苦啦!”

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,2023年1月该矿区的茶陵某公司与江西省某公司签订了一份《砂石废料购销合同》,约定由茶陵某公司在2023年8月之前提供10万吨砂石废料给江西省某公司,合同签订后,江西省某公司支付30万元预付款,但合同到期后,双方因种种原因未如期履约。因该案合同已经到期,对已支付的30万元预付款是继续履约还是直接退还,双方争执不下,江西省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,并申请了诉讼保全,冻结了茶陵某公司账上的款项,茶陵某公司提起反诉。一审判决后,茶陵某公司又提起上诉,该案二审由速裁团队进行审理,承办法官罗慧虹考虑到双方矛盾激化,而本案合同涉及的砂石废料是作为混凝土的原材料,受地产下滑的影响,原材料的价格比两年前降低很多,直接下判可能对双方都产生不良影响,决定就原材料的规格、品质标准等问题到茶陵进行现场调解,此决定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同。
承办法官遂带领审判组织成员,联合原审法院承办法官,下沉到合同实际履行地茶陵某公司现场内,实地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调解,就双方存在的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释明。经反复磋商,最终达成了调解,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由茶陵某公司向江西省某公司退还预付款25.5万元,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。该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,并达到了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,以优质司法服务助力当地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。来源:株洲法院网